前 言
世界电影产业大会是由华鼎奖集团、世界电影产业协会、澳涞坞电影工作者协会共同倡导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文化和经济发达的城市举办的世界性电影产业盛会。大会将邀请来自美国,中国,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泰国,印度,新加坡,瑞士,捷克,加拿大,阿根廷,埃及,哥伦比亚,突尼斯,瑞典,波兰,爱沙尼亚等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洛杉矶、印度新德里、西班牙马德里、埃及开罗、中国粤港澳大湾区召开大会。
2022年1月,大会在中国澳门正式宣布首届大会将于2022年12月在美国洛杉矶和中国粤港澳大湾区同时举行,主题为“从好莱坞到澳涞坞,跨越太平洋对话,共建全球电影命运共同体”。
本章程根据《世界电影产业大会宣言》和世界电影产业大会成立价值主张及确立的精神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的名称为“世界电影产业大会”(以下简称“大会”)(英文名称为World Film Industry Conference,缩写WFIC)。
第二条 性质
大会为非官方、非营利性、定期、不定址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 宗旨
1、立足中国粤港澳大湾区和美国洛杉矶,促进和深化全球各地区间的电影和文化的交流、协调与合作;
2、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等提供一个共商电影、文化、社会及其他相关问题的高层对话平台;
3、通过大会与电影界、政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理事与理事之间、理事与非理事之间日益扩大的合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法律管辖
遵守东道主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社会道德习俗。
第五条 会址
美国洛杉矶和中国澳门为大会的大会常务所在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大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召开年会、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讨论全球电影产业的发展,包括金融、技术、文化及媒体等领域的重要问题;
2、提出地区性或全球性的倡议,促进和加强各国政府与商业实体之间在电影产业方面的合作关系;
3、跟踪影响全球电影产业的动向;
4、甄别可能影响电影产业的各种问题;搜集和发布相关信息,突显全球电影产业合作机会;
5、通过大会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区域内外企业间联系;
6、利用研究机构为商业团体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7、独立或合作开展有助于实现大会宗旨的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影视投资等各类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理事类别
1、大会设有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
2、主席团成员系指按照领袖峰会参与各国所分配的名额(每个国家1名)派出的、参加大会所有活动的代表、大会发起人和赞助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代表(企业赞助规模达到大会要求);
3、常务理事会成员系指为大会的创建和发展作出重要和实质性贡献的世界各国的代表(可为国家前政要)、全球影视文化行业的精神领袖和赞助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代表(企业赞助规模达到大会要求);
4、理事大会成员系指全球影视文化行业领袖、世界电影产业大会下设各论坛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澳涞坞各协会的会长和秘书长、世界各主要电影节主席和所在城市的市长、世界主要国家电影行业协会的会长和秘书长、一次性缴费出席、观摩大会年会及其他业务活动、且其申请已经被批准的个人、企业和代表。
第八条 理事条件
1、有加入大会的意愿;
2、同意遵守大会章程;
3、在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愿意履行大会理事义务。
第九条 加入
申请人按照大会规定的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由大会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条 理事权利
(一)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理事大会发言权、表决权以及常务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大会年会及其他活动议题的建议权;
3、参加大会年会;
4、与政府、商界及学术界领袖优先进行直接交流;
5、获得大会提供的信息,并经授权,优先使用大会网站的经济信息数据库;
6、通过大会建立的工作网络寻求商机;
7、可以寻求大会研究机构的智力帮助;
8、委托大会就其所关心的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
9、委托大会就其商业拓展计划进行市场分析和法律咨询;
10、委托大会推荐或培训人才;
11、优先享有大会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12、经授权享有“世界电影产业大会”的赞助权益;
13、得到具有国际资质的审计事务所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
14、享有举办地给予大会的各种优惠待遇;
15、享有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但部分理事企业要享受以上理事权利,大会将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一条 理事义务
理事义务包括:
1、遵守并执行大会决议;
2、遵守大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3、按时参加理事大会及大会相关活动;
4、保护大会合法利益;
5、依据大会有关规定交纳理事费;
6、向大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7、大会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
1、理事有权利退会
2、理事决定退出大会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大会秘书长。一旦接到大会执行委员会书面确认,其理事资格即被视为终止;
3、理事退会程序按理事招募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理事资格终止
任何理事有违法行为、或与大会失去联系两年以上,大会执行委员会报经理事会同意有权终止其理事资格,但应事前通知该理事,该理事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官员任免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大会的主要组织机构如下:
1、理事大会;
2、常务理事会:
3、执行委员会;
4、研究院(智库);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
(一)理事大会为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理会大会由执行委员会负责筹备,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理事。
(二)因不可抗力未能将召开会议的通知送达某一或某些理事的,或某一或某些理事因故未能参加理事大会,在符合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不影响理事大会的进程。
(三)理事大会的权力:
1、审议通过大会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2、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
3、通过由执行委员会提交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
4、大会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5、大会由理事提出的其他书面动议,该动议应由至少四分之一理事签署,并在会前两个星期提交执行委员会。
(四)理事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
(五)理事大会主席由理事长担任。如果理事长不能出席,应委托副理事长或委托一位常务理事代替其行使职责。首届大会理事大会主席为双主席制,理论上由中美两国元首担任双主席。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法定人数及投票
出席理事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所有理事在理事大会或理事大会特别会议上均有投票权。投票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或经至少三名理事或一名常务理事会成员的要求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理事大会所制订的有关规则,允许理事指定代表进行投票。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特别会议
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有权根据四分之一以上理事的书面提议,召开理事大会特别会议,讨论不能延至下届理事大会处理的有关紧急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1、常务理事会为理事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向理事大会负责;
2、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大会理事在理事大会上以简单多数通过方式产生;
3、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与理事大会同期在大会总部所在地举行;
4、经三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多数常务理事同意,理事长可应召开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
1、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为4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进行选举,选举过程中应考虑保持大会政策方向和愿景实施的连续性;
2、常务理事从各国中具有影响力的前政要、高级官员、专家学者、企业界领袖等人士中选出,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
3、大会秘书长和东道国首席代表为当然常务理事;
4、常务理事会组成要注意地理区域均衡的原则,不得有4位以上常务理事来自同一国家或经济体;
5、常务理事人数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进行增减。
第二十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1、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2、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选举通过产生,候选人的产生,要注意地理区域均衡的原则;
3、副理事长由东道国首席代表担任;
4、第一届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任期为4年;
5、如若理事长因故无法担任其职务,副理事长应担任代理理事长,直至下一次理事会会议;该会议选举出的理事长之任期应为前任理事长余下之任期。
第二十一条 大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1、对整个大会的活动监督和管理;
2、审议由执行委员会向理事大会提交的大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
3、任命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4、审议大会章程修改议案;
5、批准大会重大的规章制度;
6、决定理事大会的召开,并审议通过理事大会议程;
7、理事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产生
除本章程和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全体常务理事以简单多数通过并生效。每个常务理事有一个投票权。常务理事会也可采取非会议形式对大会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职责
理事长职责应为:
1、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大会;
2、监督有助于实现大会宗旨、促进大会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3、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代表大会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4、向理事大会报告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5、行使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职责
1、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责;
2、在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理事长职责;
3、支持和指导大会执行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4、行使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为大会常设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1、负责大会所有会议的筹备;
2、执行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3、准备大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4、负责大会资金筹措和运作;
5、负责起草或修改大会的规章制度,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6、负责理事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服务;
7、在智库(研究院)的协助下,组织起草并发表与大会业务相关的经济预测;
8、在智库(研究院)的协助下,负责为大会年会、研讨会及其他专题会议提供智力资源;
9、在智库(研究院)的协助下,为理事和其他合作方提供人力资源培训;
10、在智库(研究院)的协助下,负责建立全球范围内工作网络及信息交流中心;
11、负责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12、协助理事长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
秘书长为大会的法人代表、首席执行官并领导执行委员会,任期三年,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延任,但任期不超过两任。其职责如下:
1、负责大会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大会;
2、负责主持除理事大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之外的大会所有会议;
3、执行常务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
4、聘用、提拔及解聘执行委员会职员;
5、提出调整执行委员会职能部门或大会办事处的议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6、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秘书长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大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可由秘书长提名,并由常务理事会任免。如其他常务理事提名副秘书长,在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之前,应得到秘书长同意。副秘书长任期三年,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延任。
副秘书长职责如下:
1、负责大会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大会;
2、负责主持除理事大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之外的大会所有会议;
3、执行常务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终止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职务:
1、提前三个月向理事长提出书面辞呈;
2、常务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免职决议,在此情况下,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3、无法履行其职务;
4、受到刑事处分。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智库)
研究院(智库)是大会重要的智力支持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在对世界电影和文化产业研究分析基础上,提出年会主题和议题;组织起草并发表与大会业务相关的预测;负责为大会年会、研讨会及其他专题会议提供智力资源;为理事和其他合作方提供人力资源培训;负责建立全球范围内工作网络及信息交流中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大会经费来源
1、理事费;
2、参会费;
3、捐款;
4、政府资助;
5、在大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大会资金的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
大会所有的经费应用于实现大会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
遵守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及东道国财务法规,确保所有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和完整。
每年应由具有国际认证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大会的帐目进行审计。
大会正式职员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可参照东道国相关行政法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程序
1、章程修正案应由大会执行委员会提交给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由理事大会批准;
2、章程修正案在理事大会通过后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大会解散
第三十四条 解散程序
世界电影产业大会的解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大会解散议案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大会理事大会;
2、理事大会上报主席团根据上述议案,做出解散大会的决议;
3、解散大会的决议须通知东道国注册机关。
大会在解散之前,应根据国际惯例和东道国法律法规设立清算委员会,对大会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理。
大会资产在偿付债务和按有关规定退还理事费后,如有剩余,则应在注册机关的监督下,捐予或用于发展与本大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章程细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语言
大会的正式语言为英文和中文。
第三十七条 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大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生效
本章程目前为试运行版本,正式版本将于2022年12月在首届世界电影产业大会理事大会上讨论后定版公布。